2008年8月2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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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焰中显形的质量和管理漏洞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王蓓

  一家塑料厂凌晨时分发生了一场大火,22个车间过火,整个工厂被烧得一塌糊涂,火灾造成的损失达300余万元。
  火灾是怎么发生的?谁该对这场火灾负责?这场大火烧出了一场产品质量纠纷案。日前,慈溪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大火烧出
  产品质量纠纷
  案情要从两年多前说起。2006年9月19日零时左右,慈溪一家塑料厂正在开工生产,突然一台注塑机火花四溅,火苗迅速蔓延开来,大火势不可挡地在厂内横冲直撞。
  大火最终被扑灭了,火后的现场惨不忍睹:22个车间、仓库被大火吞噬,车间和仓库里存放的多台注塑机、塑料粉碎机和塑料原材料及产品被烧毁。事发后,厂主吴某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损失进行了评估,损失为300余万元。
  2007年,慈溪市消防大队、浙江某检测公司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认定和检测,事故认定书中认为,起火点是注塑机车间中部的注塑机。吴某据此认为,火灾是由厂里的一台型号为HW2400-3的注塑机存在缺陷而引起的。而这台注塑机是吴某于2005年9月从宁波镇海某塑机制造厂购买的,当时还一起购买了一台型号为HW3800-3的注塑机,合计价款38万元。
  由此,2007年6月,吴某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货方塑机制造厂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火灾原因
  成庭审争议焦点
  火灾发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这成了法院审理中的争论焦点。被告塑机制造厂在答辩中提出,案子中涉及的注塑机并不是他们生产的,而火灾的原因也并非是注塑机的产品质量造成的,相反,该厂认为,吴某自行安装在注塑机上的干燥机温控仪失灵才是导致火灾的原因。
  与此同时,对于原告提供的认定火灾是注塑机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重要依据之一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也提出极大的异议:司法鉴定书上称注塑机机身上的电器盒盒门有明显的爆炸痕迹,但鉴定人如何知道该电器盒是被告生产的注塑机上的产品?司法鉴定书上称抽检液压油不合格,而火灾发生后,根本没有残存的液压油,那么所谓抽检不合格的液压油从何而来?此外,被告还指出,检测公司作为一个民间、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无权对火灾原因进行鉴定。
  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对注塑机是否有缺陷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后因未交纳鉴定费用而作罢。
  在反驳原告的有关证据和诉称的同时,被告方还认为原告自身对火灾存在过错。被告方说,从原告提供的监控录像看,原告的生产车间内堆满了可燃的原料,却未见任何消防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注塑机台面不清洁,旁边没有工人操作和看护;火灾发生后,工人未用消防设备进行扑救,扑救措施不当致使火灾蔓延等等。

  法院判决
  责任三七开
  本案中注塑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成了决定责任的关键。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生产者能够证明其免责事由的存在。
  慈溪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提出注塑机没有缺陷的答辩,认为火灾并非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而是由原告自己安装的干燥机温控仪失灵导致塑料粒子连续加温成稠状液体后发生倒流与干燥机加热管件相遇,产生电火花,点燃了到达燃点的塑料液,从而产生高压气体,又因干燥机上面加盖,气体无法排放,故产生爆炸引起火灾。但对此,被告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相反,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生产的注塑机存在接线板未固定、电器盒接线不规范及液压系统漏油的缺陷,导致注塑机在工作过程中突然起火,从而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原告巨大财产损失。但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未按防火规定切实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对火灾造成的损失也存在过错,由此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实际,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己承担30%的责任。
  火灾造成的损失是案件争议的另一个主要问题,原告主张3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被告对其中多项提出了异议。法院最后认定火灾造成原告房屋建筑物损失、设备损失、原料(辅料)损失及资产评估费损失共计170余万元。
  先后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慈溪法院于近日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吴某经济损失119万余元。